襄城县纪委监委公文处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推动全省纪检监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序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纪办〔201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县纪委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运转和审签
公文运转和审签由主办部门负责,要严格按照程序,逐级办理,一般不得越级审签。特殊情况下确需越级审签的,应当先电话报请越过的领导同志批准,再事后补签。除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文稿不经协管、分管领导审签直接呈报主要负责人。
(一)公文运转前,主办部门应当由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负责并填写公文拟文处理签,注明拟稿单位、拟稿人姓名、密级、是否公开等,签中应当简要阐述公文起草的原由、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下步运转建议等内容。其中,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制定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等。
公文经协管领导签批后,送办公室核稿。发文涉及其它部门的,主办部门需先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凡代拟或者制定的规范性公文需先送法规室审核,再送办公室核稿。
公文文稿经办公室核稿后,返回主办部门,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签发。
(二)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报送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县人大的公文或者印发各乡镇、县直单位和驻襄各单位的重要公文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签发。
以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办公室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签发。
委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三)已经委领导审签的文稿,在印发之前文件主办部门应当认真校对,对文稿文字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经校对如需作实质性修改,应当报原审签领导复审。
二、收文办理
公文收文办理的程序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等。收文办理应当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
(一)签收。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紧急公文签收时间精确到时、分。对全省纪检监察电子公文系统发送的公文,办公室成立由方晓光、李哲为主的工作专班,每天做到一日四看,确保公文传输系统有效运转。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号、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字号、签发人、标题、密级、紧急程度、印发日期、份数等。
(三)呈批。由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综合考虑公文内容、领导分工、部门职责、历史沿革等,提出科学合理的拟办意见,对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然后,按照程序逐级报送有关领导审签,重要公文应当由县纪委书记审签。委领导审签时,不得以圈阅代表批示意见。
(四)承办。根据领导指示、批示,办公室及时将公文分类送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或者阅知,需要办理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
1.批办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将领导批示意见和公文转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凡上级机关来文以及其它机关报送的重要公文,如无特殊要求,在送委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同时,分送其他委领导班子成员阅知。
2.阅知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要求、领导分工和工作需要,以发挥公文最大效用、充分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保密要求为原则,合理确定范围后分送。
3.紧急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根据公文要求的办理时限等要求,坚持即收即办、快签快批,可以在按程序审签的同时通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督办。办公室对委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一一登记,建立办理情况台账,加强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可以采取电话催办、发督办通知等方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建立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办公室定期汇总委领导指示、批示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有关委领导。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由专人负责督办,督办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反馈。公文办理完毕后,需要向来文机关反馈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批后及时答复来文机关,并将办理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和领导指示、批示意见,一事一对账、一件一归档、一批一报告。领导指示、批示的重要事项要专项报告。
三、公文管理
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由办公室或者有关部室、单位专人统一管理,确保管理严格规范。
(一)公文的传输。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二)涉密公文的管理。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委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三)公文的备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办发〔2012〕19号)和《河南省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豫办〔2012〕32号)要求,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应当报送县委备案。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要求报送县委备案。
(四)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公文应当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按发文机关要求定期清退、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公文。
(五)公文的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共襄城县纪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存。
四、附则
(一)承担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作的委机关部室,参照本细则制定公文管理办法,加强议事协调机构有关公文的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