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全委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种假期及请假程序
(一)事假、病假
机关干部在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请事(病)假。请事假的应当优先使用年休假。
1.请假程序和手续
请假应按级申请,一般不越级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说明请何种假、请假事由、请假日期与天数,按审批权限签批并通知本人后,请假方可有效。所有请假手续均需向办公室备案。
2.请假审批权限
中层副职和机关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由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14天以下由委主要领导审批;中层正职请假1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14天以下由主要领导审批;班子成员请假由纪委书记审批;所有机关干部请假15天以上均由班子会议研究。
(二)年休假
年休假假期严格执行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日。
1.休假程序和手续
休假需填写休假申请,说明日期与天数,按审批权限签批。休假手续需向办公室备案。
2.休假审批权限
中层副职和机关干部休假需填写休假申请并经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最后报纪委书记签批;中层正职由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报纪委书记签批;班子成员休假由纪委书记签批。
(三)其他假期
1.婚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婚假一般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婚假18天。婚假必须一次休完,过期不补。再婚人员不享受增加假期。
2.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3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不得超过7天。
3.产假、计划生育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在编职工,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以及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假1次,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以上假期,必须按程序逐级书面申请,填写假条,说明事由、日期与天数,按审批权限签批后,向办公室备案。
审批权限:中层副职和机关干部假期,个人申请后,由室主任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由主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纪委书记审批;班子成员由纪委书记审批。
二、备案
因查办案件、外出学习(开会)、抽调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勤的,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由部门填写备案表,写明人数、人员名单、起止日期,由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超过备案时间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三、结果运用
(一)月累计请假超过5天,不再发放当月精神文明奖。
(二)外派人员在外学习、工作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享受精神文明奖。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扣发精神文明奖。
(三)病、事假累计在一个考核年度超过30天(因伤病的除外),不参加当年评先评优。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