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开曝光四起农村集体“三资”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 党风政风监督室 发布时间: 2020/10/30 09:50:57 访问次数: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是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高发领域。近年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市委有关要求,紧盯关键环节,认真履行职责,持续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规问题,为严明纪律,深化警示教育,现将四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鄢陵县马栏镇拐子社区党支部书记王法荣套取集体资金问题。2011年11月至2017年11月,王法荣利用职务便利,对经手的高铁拆迁补偿款、社区经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款项,采取不公示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变造相关账目重复列支等方式,套取集体资金50517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9年10月29日,王法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予以追缴。

襄城县王洛镇前顿村党支部书记顿远超违反乡镇三资管理规定问题。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襄城县王洛镇前顿村光伏发电项目共收入资金88440.55元,顿远超将其中35000元上交王洛镇“三资”管理中心,将剩余的53440.55元坐收坐支,直接用于贫困户分红、安装村监控等支出。2020年4月9日,顿远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建安区椹涧乡方庄村党支部书记张建林等人伪造会计账目套取村集体资金问题。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建安区椹涧乡方庄村党支部书记张建林、村主任张群才、村文书张天才,采取虚构工作人员名单、伪造他人签名等方式,从乡“三资”管理中心套取集体资金232350元,用于该村租车费、电费、维修费等集体事务开支。2019年10月25日,张建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群才、张天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葛市老城镇西黄庄村党支部书记柴登科截留集体土地租赁金等问题。2016年至2017年,柴登科在收取集体土地租赁款、“美丽乡村”广场建设费用、辖区企业捐赠款共计10.93万元后,未按规定交镇“三资”管理账户,直接用于村务支出。柴登科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6月22日,柴登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随着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各项惠农惠民政策相继落地,农村集体资金日益增多,集体资产、资源流动性不断增强。村干部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代理人,本应为民造福、为民谋利,当好集体“三资”好管家,但个别村干部纪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之心,把集体“三资”当成个人“摇钱树”,动歪心思,耍小聪明,不惜以身试纪。2019年以来,全市查处农村集体“三资”领域问题398件,占基层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40.5%,呈现高发多发的态势。这其中,有的通过暗箱操作等手段,违规出租、发包、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有的采取虚报重报、多报少支、隐匿收入等方式侵吞、挪用集体资金;有的把集体“三资”当作村里的“自留地”,对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打折扣、搞变通,刻意规避监督管理;有的责任心缺失,村集体资源有多少、在哪里、谁在用,都是一笔“糊涂账”。这些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直接吞噬群众的获得感,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要根据不同领域深化拓展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推动基层干部廉洁公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弄清“三资”底数,逐项登记造册,集中整治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流转不公开、不公正、不规范等问题,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要建好用好村(社区)信息化监督平台,把惠农政策落实、集体资产流转、项目招标投标、村级财务收支、集体债权债务等信息及时准确上传至监督平台,把“钱从哪里来、花到哪里去、干了什么事、效果怎么样,有没有问题”等呈现在群众眼前,全方位接受监督。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典型问题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形成警示震慑,强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各项惠农惠民政策落地落实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党纪党规链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不准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六条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不准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责任编辑: 许昌市纪委管理员
  • 许昌市纪委监委版权所有 地址:许昌市建安大道1516号 豫ICP备18024834号-1
  • 技术支持:山谷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总访问量:
    • “清风莲城”微信公众号: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