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与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有何区别?
来源: 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1/12/14 08:57:34 访问次数: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所谓“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主要是指在处理与群众关系的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伪造事实,遮蔽、掩盖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以及编造虚假成绩和事迹等,欺骗领导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群众,以达到博取信任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等目的,导致损害群众利益。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工作纪律范畴,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前者强调损害了群众利益,后者突出违反了工作纪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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