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P. 22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


                   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


                   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


                   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


                   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


                   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


                   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


                   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


                   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


                   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


                   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21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