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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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
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
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
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
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
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
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
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
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
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
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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