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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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
“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
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
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
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
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