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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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
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
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
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