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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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
                   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
                   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
                   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
                   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
                   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
                   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
                   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
                   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
                   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
                   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
                   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
                   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