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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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
                   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
                   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
                   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
                   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
                   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
                   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
                   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
                   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