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P. 9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
                   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
                   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
                   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
                   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
                   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
                   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
                   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