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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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


                   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


                   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


                   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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