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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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
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
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
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