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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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
                   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
                   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
                   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
                   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
                   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
                   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
                   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