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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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
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
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
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
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
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
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
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
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