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P. 15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
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
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
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
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
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
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
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
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
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
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
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
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
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