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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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


                   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

                   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


                   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


                   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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