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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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
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
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
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
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
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
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
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