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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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


                   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


                   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


                   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

                   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


                   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


                   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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