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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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


                   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

                   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


                   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


                   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


                   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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