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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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
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
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
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
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
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